一笔家具货款,为什么先收到的是票据
家具厂交付了一批货,收到一张面额100万元、三个月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。承兑表示有银行承诺到期按票面付款。但家具厂下周就要发工资,等不了三个月。
假设银行审核后支付98万元,取得这张票据;少付的2万元是提前付款扣除的贴现利息。家具厂现在拿到可用的钱,这一步叫贴现。
过了一段时间,持票银行也希望提前取得资金,于是把这张符合条件的票据交给央行。假设央行扣除再贴现利息后支付99万元,这一步才叫再贴现。以买断安排为例,到期后持票的央行按票据关系收取100万元票款。金额只为举例;两次折价取决于各自期限和利率,差额不是银行的无风险净利润。
票据向右走,资金向左走
- 01家具厂 → 银行
交票据,提前收到98万元
- 02银行 → 央行
交合格票据,收到99万元
- 03票据到期
承兑银行向持票人支付100万元
示例采用买断安排;98、99、100万元仅为说明两次提前变现。
正式定义中的三个条件
按人民银行的业务定义,再贴现的对象是金融机构持有的、未到期且已经贴现的商业汇票,提供资金的一方是中央银行。
“已贴现”说明企业已经向银行提前变现;“未到期”说明票款尚未按期支付;“金融机构持有”说明这一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央行之间的业务。企业拿普通借条直接向央行兑换,不属于再贴现。实际业务有买断、回购等安排,上面的过程采用买断情形。
为什么会有这项业务
企业愿意收远期付款的票据,却常常需要眼前的现金。银行愿意办理贴现,也需要管理自己的资金周转。再贴现为两者之间的这条融资链提供了央行资金支持。
我国人民银行从1986年开始在上海等城市试办再贴现业务,当时与缓解企业货款拖欠有关。后来,它也被用于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涉农、小微等领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