债券之外,再签一份信用保护合同
假设甲持有丙企业面值100万元的债券,担心丙违约,于是与乙签CDS并定期付费。如果丙发生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,乙要按结算条款履行保护义务。丙是被观察的债务主体,乙是保护卖方,两者不能混成一个人。
例如采用现金结算,假设约定确认的债券回收价值为面值的40%,对应保护金额100万元,乙按该简化条款支付60万元。并不是甲保留价值40万元的债券,还额外拿100万元补偿。
三方关系:谁欠债,谁提供保护
- 01丙企业 → 甲
债券关系:丙应还本付息
- 02甲 → 乙
CDS关系:甲定期付保护费
- 03乙 → 甲
发生约定信用事件后按约结算
现金结算算例:保护金额100万,回收价值40万,差额60万。
它转移风险,没有让风险消失
什么算信用事件、保护覆盖多少、怎样结算,都由合同界定。股价下跌或债券价格波动,不自动等于触发CDS。保护卖方也可能履约困难,因此甲同时面对乙的信用。
一些CDS交易者并未持有对应债券,而是在交易信用风险本身,这也是它与通常保险关系的重要区别。CDS价格反映信用保护成本,但不等于某企业精确的违约概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