谁签字,谁付款,谁拿钱
假设甲公司欠供货商乙5万元,甲签发符合规定的支票交给乙,委托甲的开户银行从相应账户付款。甲是出票人,银行是付款人,乙是收款持票方。
甲不能因为签了字就跳过账户资金条件。如果余额不足或票据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,银行可能无法付款;乙拿到支票与真正收到5万元不是同一个时点。
支票背后的三方
- 01甲公司出票
发出支付5万元的委托
- 02乙持票提示付款
通过规定渠道办理
- 03甲的开户银行付款
在符合法律和账户条件时支付
收到票据不等于已经完成资金交付。
支票不是由银行替出票人无条件背书
我国《票据法》规定支票见票即付,出票人签发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,不得签发空头支票。它与约定未来某天才付款的远期借条不同。
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的用途也有区别:前者用于支取现金,后者用于转账。票据填写、提示付款和追索另有规则,不能把影视里的随手签名当作完整的现实付款过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