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000万元赔款,在两家保险人之间分担
假设甲保险公司承保工厂财产风险,并与乙再保险公司约定,符合再保险条款的损失由乙承担40%,甲自留60%。发生符合条件的5000万元赔款,甲依原保险合同对工厂负责,再按再保险合同向乙摊回2000万元。
在这个简化比例例子里,甲最终净承担3000万元、乙承担2000万元。原保费、再保险费和再保费用另有合同安排,不能因为赔款分40%就断定每笔费用也必定按同一比例原样转走。
原保险与再保险分属两层
- 01工厂 ↔ 甲保险公司
原保险合同:保障与赔付责任
- 02甲 ↔ 乙再保险公司
再保险合同:约定业务风险分担
例子5000万×40%=2000万;客户不用因再保另签相同保障。
客户仍然面对原保险人
工厂面对的是甲,甲与乙之间另有再保险合同。《保险法》明确,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责任,不能成为原保险人拒绝或拖延履行原保险责任的理由。
不只按比例分,也不把风险消灭
再保险有按比例分担,也有达到约定损失层后承担等不同结构。它帮助分散和管理风险,但甲还要面对自留风险以及乙是否履约等问题,不是把全部风险从世界上删除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