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台机床,串起三方
假设工厂想添一台100万元机床,先选好设备型号和卖家,再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。租赁公司按约向卖家付100万元,卖家把机床交给工厂使用。工厂不必这时一次付出全部购买款,而是分期向租赁公司付租金。
在这笔直接租赁的例子里,工厂是承租人,租赁公司是出租人,设备商是出卖人。租金通常要覆盖设备购买成本和出租人的合理回报,不只是把100万元原封不动分成几份。
钱与机器走的不是同一条路
- 01购买款
租赁公司 → 设备商
- 02设备交付
设备商 → 工厂使用
- 03租金
工厂 → 租赁公司,按期支付
示意直接融资租赁;租期内所有权与使用安排分离。
为什么既有“融资”,又有“租赁”
融资体现在购买款由出租人先支付,工厂可以用生产经营收入逐期承担租金;租赁体现在租期内出租人拥有设备所有权,工厂取得占有和使用。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正是这一购置、提供使用、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。
它与去租车行临时选一辆现成汽车不同,这种直接融资租赁通常由承租人先选定设备和供应商。租期结束后,设备是否归工厂、是否另付留购价款,要按约定处理,不能说交过租金就自动变成自己的。